1.沒收財產是財產刑中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刑法財產執行規定》等的規定,可以沒收財產的范圍是:(1)限于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包括被執行人家屬的財產;(2)限于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已有的財產,對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不包括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后所取得的財產;(3)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原則上不包括生效刑事裁判未明確的具體財務或者金額;(4)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這里的“必需的生活執行規定》的規定,“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掌握。

2.沒收財產刑中可以沒收的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儲蓄、房屋、汽車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4)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7)公民依法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8)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9)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在確定了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之后,如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發生進行分割。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以不損害財產的效用為原則,采取折價、拍賣、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