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回答:

財產刑執行的主要依據是《刑法》第64條。據該條規定,刑事財產刑的執行可分為公法性質的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和私法性質的執行——追繳非法所得和退賠被害人。而刑事財產刑中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分作兩類:一類為合法財產,一般未被偵查機關查控;另一類則為因犯罪所得的非法財產,其一般均在刑事偵查階段,就已被刑事偵查機關所查控,且被刑事審判機關隨案移送至執行機構執行。刑事財產刑刑種具有多樣性,不同刑種的執行,所對應執行的財產性質當有所區別。故,對刑事財產刑中應予執行的財產范圍而言,切不可一概論之,而應以刑事裁判所判處的刑事財產刑的內容而定。對于僅判處有追繳和退賠判項的,應予執行的財產范圍一般當限定在隨案移送的財產范圍之內。因為,追繳與退賠所對應的財產當為非法財產的執行,而被執行人的非法財產一般均包含于隨案移送執行的財產之中。只有在無隨案移送財產或隨案移送財產不足以退賠受害人時,才可將應予執行的財產范圍擴展至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之中。對于判處有罰金或沒收財產判項的,因其對應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故應將執行的財產范圍涵蓋至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即在隨案移送執行的財產之外,執行機構還應另行調查并查控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除非隨案移送的財產(因其中亦含有合法財產)能夠足額清償本案執行標的。

一、刑事財產執行的法律司法解釋與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相適應嗎并不適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適用刑事財產刑的罪名有所增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財產刑只有零星的規定。目前,刑事財產刑執行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執行刑事財產刑方面法律規定的不足,但仍存在條文較少、法律規定細化不足的問題。比如說,財產處置是執行程序的核心,財產處置分為定價、拍賣、成交等階段。在定價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而在實踐中,當事人議價和委托評估是運用比較成熟的方式。由于刑事裁判涉財產的執行案件是法院依職權移送執行的,所以通過當事人議價的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同時,在執行實踐中,評估費用一般都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待財產處置完畢后在執行款里優先受償,而對于刑事財產刑執行的評估費用如何支付的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操作中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比較多的應該是與評估機構協商,先評估,待財產處置完畢后再進行評估費用的清償,但存在如果財產難以變現評估費用難以清償的風險。

二、關于加強刑事財產刑執行的建議1.加強頂層設計刑事財產刑的執行依據是法律條文,只有條文足夠具體、可操作,才能給執行人員增加執行底氣。2.加強法治宣傳,強化群眾法治觀念通過加強法治宣傳,強化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法治意識,轉變人們重視主要刑罰而輕視附加刑的觀念,敦促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自動履行。3.加強聯動協作,變單打獨斗為綜合治理刑事財產刑的執行僅僅依靠法院單打獨斗是不夠的,需要的是綜合治理,尤其是要加強公檢法的協作。4.規范罰金或退賠的上繳主體,規范罰金上繳、退賠工作機制部分案件罰金上繳、退賠主體和實際執行法院分離,增加了案件執行的時間成本和舉證成本。5.建立和完善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加強法院與監獄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和完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與減刑、假釋掛鉤的正向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