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都有個兩難選擇,也就是辯護策略的制定——做無罪辯還是罪輕辯,這兩個策略是矛盾的。你選擇做無罪辯,就不能再提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或對方過錯這些辯詞??傊?,種種原來可以從輕判決的理由,都不能再提。但是這些公訴人會提,如果公訴人不提,法官會注意到。

所以,無罪辯護非常冒險,要慎重采納,必須嚴格論證可行性。而且,我要再三提醒,無罪辯護影響的可不僅僅是庭審量刑,還會影響被告人以后的的減刑。一般說來,很少罪犯會服完整個刑期,大多數罪犯都是會服刑一半多一點。身為律師,無論你采取什么策略,都必須以被告人利益為準,不能考慮律師自己利益,這是職業道德問題。律師不能尋求轟動效應,這和體育比賽一個道理,不能抱著取悅觀眾的心理,不能玩。

如果實在難以決定,我的經驗是,被告人不認罪,律師不討論事實,只從質證角度和法律適用角度做罪輕辯護。但是,這樣就會造成讓被告人多說話,而被告人往往對付不了公訴人,說的越對越麻煩,而被告人不說話最好,讓辯護人多說,辯護人可以回避有罪無罪的問題。這就是公認的好辦法。只對證據提出質疑,然后從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方面,做事實上的無罪辯護,最后主張疑罪從無,優秀律師一般不明確說被告人無罪,他只是說,證明不了被告人有罪,這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