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結婚20多年 男子發現一雙兒女非親
↑點擊上方藍色字“這里是湘潭”一鍵關注湘潭廣電新聞官方微信。每日精彩,盡在掌握!
夫妻自然懷孕受限,女子竟想出歪招,“借種生子”以延續香火。20多年后,丈夫才發現一雙兒女都不是自己親生的,多年來為兒女付出的心血和金額,能否要求返還?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并向原告返還撫養費99,792元。
大偉(化名)與小花(化名)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后,1998年登記結婚。婚后小花未能懷孕,為此夫妻倆前往醫院檢查,發現是大偉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醫生建議人工授精,但兩人未做人工授精。結婚4年后,小花先后生育了女孩麗麗和男孩強強。近兩年來,大偉從鄰居口中得知,小花在外宣稱要與自己離婚,聲稱兩個小孩的父親不是大偉。于是大偉采集了強強的頭發以及自己的血樣做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是:排除大偉是強強生物學上的父親。原告大偉遂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小花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小孩撫養費。庭審中,被告小花認可鑒定結論,同時認可女兒麗麗不是原告大偉親生的。被告小花辯稱,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問題,做試管嬰兒要花錢,被告于是通過“借種生子”、傳宗接代以維系家庭。
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婚,被告于婚內與他人生育兒女,一直隱瞞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準許離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出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原告與麗麗、強強不存在親子關系,原告對其沒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原告訴求原、被告離婚后,未成年人強強應由被告撫養。根據雙方經濟收入、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被告行為構成欺詐性撫養
被告因原告生育方面存在問題產生的所謂“借種生子”以維系其家庭的想法,不僅是不道德的,也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上,都得不到支持。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性撫養。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非與男方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致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該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親生,一直不告知原告實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擔撫養義務。在被告宣稱兩小孩均非原告親生后,原告才發現事實真相。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詐行為,一方面使原告無端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撫養義務,在經濟上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在原告知道事實真相后,在精神上不可避免遭受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傷害。被告的欺詐行為,不僅使原告負擔了非法定的撫養義務,也使其親生父親逃避了撫養義務。因此,被告方應當向受欺詐方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