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種情況下,逮捕后也可以取保候審
先說答案:存在這種可能性,只不過可能性比較小而已。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所面臨的最大的痛苦莫過于失去自由,而刑事拘留和逮捕就是在判決生效之前的一個重要的方式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其中,取保候審是最輕的,而逮捕則是最重的。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完全的限制自由。取保候審只是在一定范圍內限制自由,只要在傳喚之后按時到案,未經許可不離開居住的市、縣就可以,而逮捕則意味著有很長一段時間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在看守所里度過。
這其實也就是很多刑事律師所提出來的“黃金37天”刑事辯護的根本之所在了。因為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就是37天,在這37天之內會決定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決定逮捕。
一旦逮捕了,在一般情況下一直到判決生效,都會在看守所里度過。一般是不會改變強制措施的,當然也存在一些比較的情況,接下來我們就列舉一下。
第1種情況
就是之前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而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諒解。這種主要發生在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侵犯人身權益的案件、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案件中。
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沒有犯罪前科,只要賠償了損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基本上就會判處緩刑的,那也就沒有再繼續羈押的必要了。這也是逮捕后變更為取保候審最為常見的情形。
比如在羈押期間,嫌疑人突然間身患重病,比如說腦梗導致半身不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這個時候再對他繼續羈押,沒有什么特別重要的意義。當然有一個前提就是改變為取保候審不致于危害社會,沒有什么大的社會危害性。
還有一種更加特殊的情況,就是在逮捕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懷孕了。其實不光是之前就懷孕,在羈押期間也存在懷孕的可能,畢竟,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也曾有新聞報道過在押的犯人懷孕的情況。當然這種可能性在現實中很少很少很少了,一旦出現就屬于爆炸性的新聞。
最后,無論如何,我們一定要遵紀守法,失去自由的滋味可不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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