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勞動者姓名):

因下列第項原因,雙方勞動關系于年月日解除(終止)。本通知書一式叁份,勞動者壹份,用人單位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提交的應聘材料存在虛假或隱瞞,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十、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時人協商,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十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不愿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

十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十四、其他情形: 。

單位(蓋章):

年月日

勞動者確認(簽字捺手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