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6.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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