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城市中有的房屋是屬于小產權房,與一般的商品房在特定方面你存在一些差異,不少人有疑問,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對于小產權房房屋產權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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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小產權房房屋產權有期限嗎

民法典對房產證的產權年限沒有規定,房屋所有權是沒有年限的,而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如果是住宅的,使用權是70年。房屋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居住權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權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房屋居住權的特征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公民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的方式取得房屋后,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的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明,那么房屋產權到期如何處理?下面為讀者進行解答。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的所權是不會到期的,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如果國家對土地進行回收的,會對房屋所有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不回收的,房屋的全體所有權,可交納土地出讓金后,重新取得房屋土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