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

不少新聞都相繼出現了

電動車與機動車相撞,

但是電動車主

卻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案例,

有些小伙伴還是不太明白是為什么,

今天小編繼續為大家解讀,

電動車為何會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電動車闖紅燈,與超載機動車相撞

2023年6月,董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青島市黃島區某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適遇被告張某駕駛超載貨車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車輛損壞,董某受傷。

見董某受傷嚴重,張某有些擔心,自己畢竟是機動車,在承擔責任方面會不會以“照顧弱者”偏袒對方,自己的車輛只有交強險,大額的賠償恐怕要自己承擔了。

此時,張某隱約想起國家法律對電動車和機動車是有明確規定的,董某駕駛的電動車體積大、速度快,不像是正常的電動自行車,如果能證明該電動車是機動車,那么他的責任就會減輕。于是,張某依法對該電動車申請了鑒定,經鑒定事故中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交警部門作出認定:

董某駕駛的車輛屬于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張某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并且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的行為過錯相對較小,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是機動車事故糾紛,

綜合案件查明的事實,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

張某在交強險之外

按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雖然“電動自行車”被冠以“自行車”的稱呼,給人以“非機動車”的感覺,但法律意義上的“非機動車”標準卻沒這么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時速低、重量輕,不具有一般機動車的危險性的電動自行車,才會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很多在路上行駛的電動車超出非機動車標準,所以提醒大家,如果購買了此類電動車,一定要持有駕駛證照并辦理相關手續,確保交通安全,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免不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