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屬于一種過失犯罪,而此時要求造成嚴重傷殘、死亡或者有重大財產損失的,才有可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然而公安機關在移送檢察院審查其實的時候,可能檢察院會做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那此時哪些情況下交通肇事罪可以酌定不起訴呢?

新疆賽德律師事務所趙迎春律師解析:

一、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訴的標準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需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趙迎春律師補充:

二、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