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犯幫信罪找律師有用嗎?

1、涉嫌犯幫信罪找律師有用。

罪名變更是正常情況,因為很多時候,公安在剛抓獲嫌疑人的,因為沒有偵查,只是根據初始的了解去簡單定的罪,在后面偵查清楚后,會根據他具體參與情節自以及主客觀方面去綜合定罪,但無論如何,能夠變更罪名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好事。

竟幫信罪是個輕罪,后期如果積極配合,有專業人員幫助,爭取概率會很高。

2、請律師的作用具體如下:

(1)在公安的偵查階段,積極去跟承辦案件的警官溝通,向其提交申請書。

(2)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首先去閱卷,了解公安所搜集的所有證據材料,接著去跟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積極溝通,跟檢察官論述對于案件的觀點和看法、卷宗的材料提供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當事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若當事人被羈押,需要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爭取讓當事人可以出來、不至于一直被羈押。

(3)在法院審判階段,律師要發問、質證、辯護。

二、怎么認定幫信罪的“明知”?

1、幫信罪的明知應該從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屬性、以及故意的角度來進行認定。

(1)從故意的角度看,幫信罪的明知應該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明知,但該種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并不要求;

(2)從明知的屬性看,明知是一個現實的認識,也是幫信罪行為人的客觀認識;

(3)從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確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會實施犯罪,則不能認定為幫信罪中的明知。

2、在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幫助對象是否可能實施犯罪活動有相對具體的認知。

既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至于被幫助的對象最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不要求行為人確切知道

3、明確行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觀證據予以證明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相對具體的認知,而僅僅出售銀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個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并不等于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不能直接劃上等號。

4、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要審慎認定“明知”。

(1)由于親友之間的借卡行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換,而存在利益交換的借卡/售卡行為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所以,對于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的借卡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輕易認定是指結合客觀證據和事實,在不足以證明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行為人無罪,畢竟存在特殊的親友關系。但是,如果客觀證據和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罪。

(2)并不代表只要存在親友等特殊關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而無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對存在特殊親友關系的案件,既不能過于片面的認定“明知”,也不能過于武斷的認定行為人不明知,而是綜合案件客觀證據判斷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明知”,要審慎考慮全案證據。

公民涉嫌犯幫信罪的,在偵查期間可可能回被拘留,在偵查期間、審查起訴期間、法院審判期間,可能處于逮捕的狀態。在幫信案件的各個階段,都是可以向律師提出委托請求的,律師若是接受委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會見犯罪嫌疑人,而通過會見可以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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