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罰算不算是刑事處罰?
定罪免罰
刑事處罰是一種強制方法,違法行為的主體對民事主體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侵害,或是導致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該民事主體是會受到定罪處罰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將定罪的民事主體免處的情形,那么定罪免罰算不算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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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罰算不算是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不同于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定罪免罰是刑事處罰,是認定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責任與刑事處罰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一種刑事法意義上的負擔,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隨實施犯罪而產生,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刑事處罰是一種強制方法,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
什么情況可以定罪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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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罰”,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確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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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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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免刑制度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
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為人有罪,只因為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2、犯罪情節輕微,是免刑制度適用的本質條件。
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是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有具備這一實質條件才可考慮免除刑罰的適用。如果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情節”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即包括了刑法所規定的10種具體的免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所指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僅存在量的差別,而且還有質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時務必區分清楚。至于什么情況是“情節顯著輕微”,什么情況是“情節輕微”,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全面考慮,然后加以確定。
3、不需要判處刑罰。這是適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條件。
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任何人犯了罪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況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應當判處刑罰是從事物的普遍性上講的應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處刑罰。這里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認為對其不需要判處刑罰便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
結語 /
犯罪嫌疑人如果所犯的罪行,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很小的情況下,在對犯罪嫌疑人定罪之后,是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這樣做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又可以減輕相關機構的工作,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法定程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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