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_集資和詐騙_集資詐騙罪和普通詐騙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詐騙的手段越來越高級,越來越多的人在各個方面開始受到詐騙,集資詐騙罪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國家對于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規定,除了集資詐騙罪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此外,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含義相近,大家注意區別。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是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并具有相似的行為表現方式,即均是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對象承諾高于國家金融機構的利息回報,以吸取多人的資金達到一定數額的行為,但二者在主觀和客觀方面存在根本的區別,立法者在刑法典中將兩罪歸于不同的章節,并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筆者認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是否虛構了主要的客觀事實。集資詐騙罪屬于金融詐騙行為,其在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是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資金的目的;客觀上虛構了主要的事實情節,而沒有實際的盈利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圖經過募集資金的方式來進行盈利,客觀上一般將資金用于放貸或投資等,有相對真實的投資工程項目等。

對于在實踐中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均有規定,認為金融詐騙案件中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的,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非法犯罪活動;(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