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如何定罪量刑(傳銷如何定罪?)
當前,有實物銷售的傳銷活動較為多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處理作出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224條之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對上述條款的適用出現不同認識,認定標準亦不統一。
準確定性需把握要點
筆者認為,對有實物銷售的傳銷活動的定性,需要把握好以下3方面情況:
——看公司及公司產品情況。公司是否正規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是否實際出資等;公司產品是否自行生產,是否有產品生產流程、工藝、配方,是否有生產部門、設備、人員、制度等?產品是否簡單物理加工、成本低廉,是否有自己的商標、品牌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與成本差距巨大?產品銷售渠道方面,是否有柜臺、實體店?是面向廣大消費者還是部分群體?產品放在正規柜臺是否以其標價正常銷售?
——看公司經營模式。公司是以產品差價盈利,還是盈利完全來自于拉人頭、通過公司制訂的獎金和返利制度獲取?公司是否雙軌制,是否拉人頭形成層級,將產品僅在會員之間流通?即使零售給普通消費者,也要將該消費者發展為會員,以此獲取獎金和返利?公司業績主要構成是否靠拉人頭形成層級?業績來源與銷售商品之間的關聯有多大?與拉人頭形成層級的關聯有多大?
——看獲利與層級的關系。上線與下線會員的層級,是“金字塔式”還是“太陽系式”?上線的獲利最主要是來自于其直接發展的會員,即第一層還是下面的所有下線會員都與自己的獲利直接相關?
【案例1】“團隊計酬”而非傳銷
涉案公司正規,產品自行生產,主要通過人傳人途徑,將消費者發展為會員方式銷售;營銷模式為網絡營銷店連鎖,鼓勵會員開店,不限于實體店,只要購買一定數額的產品即可,會員盈利大頭來自于購買產品價額的百分比返利,且累計購買產品價額越高、返利比越高。另外,還有級差獎、分紅獎、店補獎:級差獎要求自己的下線的業績不能等于或大于自己,否則拿不到;分紅獎因條件苛刻,拿到該獎會員不多;店補獎要求有實體店,獎金是在零售獎百分比上加3%。
涉案公司規定,所有會員都是自己的下線,所有下線的零售額都算自己的累計零售業績;下線會員分層級,逐級向下的會員都是該下線會員的下線,為該下線會員的團隊,并以此類推;自己下線團隊業績若等于或大于自己,級差獎拿不到,從下線會員處僅剩零售獎可拿。
該公司規定,發展會員人數無限制、層級無限制,下線會員排列橫向為“太陽系式”、縱向為“金字塔式”,按照公司獎金模式,主要獲利來自于零售獎。所以,將所有發展的會員橫向排列,在自己的下面形成一級層級,這樣發展幾個人即可獲得幾個人的零售獎;而縱向“金字塔式”結構中,雖自己的累計銷售額大了,拿到的返利百分比大了,但只能拿1次零售獎。
綜上,該涉案公司雖以拉人頭發展業績,但業績主要組成系零售返利,其發展的會員也主要是“太陽系式”,從其非直接發展的會員處獲利較少,所以筆者認為,該公司經營行為為“團隊計酬”,非傳銷。
【案例2】披著“團隊計酬”外衣的傳銷
涉案公司正規,產品為油類,非自主研發,生產方式為將原材料進行簡單的物理分裝或調和,后在塑料瓶上貼上公司的商標標簽,經過分裝、灌裝、包裝后即完成生產。產品生產成本為20至50元每瓶不等,銷售標價為180至350元每瓶不等。
公司總部負責全部生產,但無市場部,其市場營銷為總裁本人親自到各地,與當地市場總監一起通過宣講等方式開拓市場。公司在各地設有專賣店,公司總部只與專賣店對接,直接將產品批發給各地專賣店,由各地會員和專賣店直接面向消費者推銷產品,并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發展為會員,以保證所有產品均在會員之間流通。其產品價格統一標價,自公司至會員整個銷售過程中價格不變,盈利全部來自于通過將消費者發展為會員的方式按照公司獎金制度獲利。
該涉案公司設立5個等級會員和6項獎金制度,在全國范圍不斷拉人頭在網站上注冊為會員,并激勵會員不斷發展會員形成層級,以獲得獎金和返利。公司通過銷售食用油的方式,規定購買者購買188pv值產品即可獲得入會資格,并不斷拉人頭組成上下線,形成“金字塔式”不斷向下延伸發展。
案例中,公司產品標價自公司至會員全程統一定價,無差價,上線的獲利完全來自于會員的數量和層級,按照公司的獎金和返利制度獲利,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
七類公司的簡單判定標準
(一)公司非正規公司,無營業執照等法定設立手續,公司產品無論是否自行生產,若拉人頭形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即是傳銷行為。
(二)公司是正規公司,有營業執照等法定設立手續,公司產品非自行生產,若拉人頭形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傳銷行為。
(三)公司是正規公司,有營業執照等法定設立手續,公司產品系自行生產,有產品生產流程、工藝、配方,有生產部門、設備、人員、制度,有自己的商標、品牌;產品系簡單物理加工,成本低廉,產品銷售價格與成本差距巨大,消費者購買幾率很低,可初步斷定產品為“道具產品”。若公司以銷售以上產品為名,拉人頭發展為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傳銷行為。
(四)公司是正規公司,產品系自行生產,放在正規柜臺以其標價正常銷售,消費者經推銷會根據需要購買。若公司以銷售產品為名拉人頭發展為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業績組成主要為發展會員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五)公司是正規公司,產品系自行生產,放在正規柜臺以其標價正常銷售,消費者經推銷會根據需要購買。若公司以銷售產品為名拉人頭發展為會員,但上線獲利主要來自于其直接發展的會員,在其下線發展的會員處獲利很少,可初步認定為“團隊計酬”,非傳銷行為。
(六)公司是正規公司,產品系自行生產,標價自公司至會員全程統一定價,無差價,上線的獲利完全來自于將消費者發展為會員,以會員的數量和層級,按照公司的獎金和返利制度獲利,可認定為傳銷行為,不論公司產品是否“道具產品”。
(七)公司有實體專賣店,但業績構成主要來自于拉人頭形成層級,從產品差價處獲利很少,且專賣店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發展為會員,以保證所有產品均在會員之間流通,可初步認定為傳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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