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是什么,要坐幾年牢
我們并不陌生,甚至從以前簡單的坑蒙拐騙發展到現在的互聯網詐騙,詐騙手段層出不窮,那么詐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是什么,要坐幾年牢呢?
解答: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2、其他嚴重情節
(1)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2)詐騙數額接近三萬元至十萬元的,具有以下情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或者。
1、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
2、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下情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千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
(2)詐騙數額接近五十萬元的,具有以下情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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