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生效后,是否還能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去年底的一天,我騎自行車出去辦事,王某開的汽車違犯交通法規將他人撞成重傷后,又將我撞成輕微傷,還將我的自行車軋壞。后經有關法律部門認定,王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經人民法院審理后判處有期徒刑,現已生效,當時由于我出差在外和對法律知識不懂,未能在該案處理前提出賠償要求,現王某已被判刑,不知我還能向他提出賠償我的醫療費和軋壞自行車的要求嗎?
分析: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人身和物質損失,國家法律為了切實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專門對此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給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到損失后提起賠償訴訟提供了依據,但同時也規定了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應該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訴訟時效。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前的各個階段中提出。但在審判實踐和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某些受害人的疏忽或法律知識欠缺而沒有及時提出賠償,像你提出的這個疑問就是這種情況,在你遭受到王某的不法侵害后,雖說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提出賠償,但這并不意味著你就喪失了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你喪失的只是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為了切實保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補救賠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解釋》第89條中規定了"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為刑事被害人及時補救民事賠償訴訟提供了依據,只要你不放棄賠償的權利,你就可以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刑事判決生效后,是否還能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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