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事故致殘時妻子即將臨盆 胎兒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事故發生時孩子還未出生,到底能不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近日,宜賓市長寧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蔣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側翻,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壓于車下,造成李某九級傷殘及車輛受損。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的妻子即將臨盆。孩子出生后,李某將蔣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剛出生嬰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多項費用。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胎兒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問題分歧較大,雙方各執一詞。被告方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的兒子還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屬于“被扶養的人”,故李某無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則認為,胎兒的利益應當給予特殊保護,應支持其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兒子還未出生,但是原告李某提起訴訟在胎兒出生后,原告李某作為嬰兒的法定監護人行使法定權利丈夫交通事故致殘時妻子即將臨盆 胎兒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有權代嬰兒提起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撫養人李某九級傷殘,對其勞動能力造成一定影響,在客觀上影響了李某在通常情況下依法應當撫養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由此給被撫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李某.01元,并駁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雖然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該給予胎兒利益特殊保護,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其合法權利亦應給予特殊保護,即如出生時系活體,其法定監護人代為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支持。 王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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