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地位

對于強奸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目前的立法尚屬空白。無論是從撫平被害人的傷痛、體現犯罪人與司法體系對被害人人格、價值的尊重,還是鼓勵被害人舉報犯罪、而至強奸犯最等方面考慮,我國都應該明確賦予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損害請求權且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宜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對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對此早已確認。《德國民法典》第847條規定:“對婦女不道德行為的輕罪或重罪、或欺詐、威脅或濫用從屬關系使其承諾為婚姻外的性交者,該婦女亦有同樣的請求權(即賠償請求權)。司法實踐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見慣。譬如,美國著名拳擊運動員泰森因強奸黑人小姐而付出巨額賠償一事曾經被新聞媒介廣為傳播。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強奸罪的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權的規定基本上是空白。實踐中,如果強奸致使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也許被害人或其家屬會獲得有限的賠償,而大多數沒有造成有幸損害的被害人則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我國也應該設立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賠償制度,賦予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強奸導致的損害形式

強奸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時巨大而且特殊的,這種傷害可以分為基本的傷害和特殊的傷害兩類。基本的傷害直接來自犯罪,行為,包括直接傷害和間接傷害。前者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身體器官、技能組織所造成損傷,這主要是因為犯罪人在實施強奸犯罪中往往使用暴力,行為粗暴。后者主要是指犯罪行為直接給被害人心理所造成的短期和長期的傷害,如氣憤、憂郁、羞恥、無助等短期癥狀以及多年后仍然持續著的被害經歷噩夢般的回憶,等等。從屬的傷害出生于第二次受害過程論強奸罪中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被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當甚至錯誤的反應。正式的反應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對于強奸犯罪發生后的反應。因為強奸是典型的“一對一”犯罪,為了將犯罪人繩之于法,被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前揭痛傷疤,在公安局、檢察院、法庭等各種場合暴露隱私。而在“漫長的訴訟中,被害人所受的第二次傷害又常常被忽略。非正式的反應是指被害人的親人、朋友們的態度。強奸被害人往往不被親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被強奸的痛苦時還不得不面對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誤解,多年后仍然在親友鄰里德流言蜚語中生活,其婚戀、家庭、事業等都會因此帶來很大影響,社會評價下降,也許一生的幸福也因此毀于一旦。

三、我國法律對強奸被害人的保護

我國法律對婦女性自主權利的保護,采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對強奸犯罪予以刑罰制裁,行政法對猥褻、流氓、侮辱等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于貞操權這種民事權利恰恰沒有規定民法的保護方法,沒有規定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強奸會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肉體和精神損害,這種損害顯然要比單獨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嚴重得多,二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為什么被強奸反而不能請求賠償呢?“在實務上,一方面,對于強奸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等嚴重侵害他人貞操權的行為,均認其為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造成的損害,卻不能給以任何民事救濟一步長期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種立法實踐、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相脫節的現狀,是值得法學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以及立法機關重視的。”給予被害人損害賠償,其意義并不在于賠償金本身,而在于對被害人價值、人格的尊重。

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存在一個較大的誤區:司法機關重視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擊犯罪,被害人處于一種從屬地位,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合法權益也常常被忽視。正如德國犯罪學家施耐德所言:“對于受害者說來,與其說賠償具有金錢方面的意義,不如說他們更重視賠償是代表國家和社會的法庭以及犯罪本人承認他作為人的價值的表示。比起國家賠償來,受害者更愿意得到犯罪的賠償。他們傾向于要求犯罪賠償,不想依賴國家的慈善捐助。受害者非常重視法庭宣布:作案人傷害了受害者,必須支付賠償。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得到司法體系對自己的尊重和承認。”對人的價值、人格的尊重,是對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美國一些學者的強調研究表明,強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著一種被稱為“沉默的強奸反應”現象,即大多數受害者不愿舉報,甚至不向包括母親和丈夫在內的任何人提及此事。因此,大多數強奸犯罪時間被隱瞞起來,并未納入警方統計之中。”蘇力教授在《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化》一文中分析了一個在農村發生的強奸私了案件。被害人為什么會選擇私了,而不愿向司法機關舉報?因為如果她請求嚴格執法,他可能失去很多未來的利益,或者準備承受許多“成本”,她不能不認真考慮到這些可能的后果。而另一方面,如果她選擇私了,她不僅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他的名聲,較少承擔那些可能發生的后果風險,而且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筆賠償。這比錢對一個不富裕的農民家庭來說,是不能輕視的。賦予強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明顯增加被害人與犯罪人斗爭的收益,鼓勵被害人與強奸犯罪做斗爭遏制強奸犯罪。試想,如果不但可以將犯罪人繩之于法而且還可以獲得合理甚至巨額賠償,那么,還有多少被害人會保持沉默?從另外一個角度說,這也是對被害人所遭受的訴訟傷害的必要補償。其實強奸犯罪人拒絕向被害人賠償是一種普遍現象。有一種觀點認為,強奸犯在犯罪過程中運用了將犯罪中立化的技巧。根據這種觀點,如果犯罪人承認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并給予被害人賠償就等于破壞了罪犯的自我形象。強奸是對于所有社會包括犯罪社會所接受的道德準則的違犯。作為侵犯這一道德準則的犯罪的結果,最煩心理上出現了不平衡,同時存在著要求重新恢復平衡的強烈壓力。這就是為什么罪犯要采取中立化技巧的原因所在;他們否仍曾經傷害過被害人,拒絕向被害人賠償,這樣就不感到自己曾經違反過那項道德準則,而使心里平衡得以恢復。

四、強奸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宜采用刑事附帶民事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因此,強奸案件的受害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起訴會被駁回,受害者不得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筆者認為,對于強奸犯罪精神損害賠償宜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理由如下:

1、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無論是對于法院還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都會增加訴訟成本。

2、有利于對被害人的保護。強奸是一種涉及被害人隱私的犯罪,多一次訴訟就意味著被害人多遭受一次訴訟傷害,意味著強奸所帶來的從屬傷害的加重。

3、強奸也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如果被害人刑事訴訟中同時提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顯然,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更為適宜。

4、從舉證責任的角度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由附帶民事原告舉證,但司法機關亦有證明責任,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在原告即被害人。司法實踐中被害人要單獨完成舉證責任是很困難的,因此,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另外,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以盡早息訴,這也有利于犯罪人安心改造。

5、責令犯罪分子給被害人適當的財產補償,也是對侵害人經濟上的一種懲罰。

6、有利于杜絕和減少私了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制裁。現在,有許多被害人,為顧面子不愿報案,往往采取私了的辦法,這反映了被害人的一種心態,如果報案,充其量判犯罪分子幾年刑,自己什么也得不到,失去的卻再也找不回來了。因此,我認為對強奸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是必要的。那么數額以多少為宜呢,應根據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綜合考慮,以及當地經濟狀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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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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