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委托,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下文主要從法律上闡述一下律師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享有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律師享有閱卷權的法律依據,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閱卷權。

第五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什么是“本案的案卷材料”?是指法院收到的檢察機關依法律規定移送過來的全部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包括訴訟程序卷、證據卷,這些材料只要是與案件中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關,甚至對于被告人是否有無罪、罪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材料,也都是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當然就要給訴訟代理律師查閱、復制、摘抄了。

三、《律師法》對訴訟代理律師閱卷權也有明確的規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律師法》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中,對律師接受被害人及家屬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時

的閱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條款規定如下:

第28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三)……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34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從以上條款可以明確看出,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代理律師有權利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在法院的審判階段,代理律師有權利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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