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的認定(準自首與立功的區別)
一、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其中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己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動供述出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另外一種或幾種罪行的行為。(比如:張三因盜竊罪被抓后主動供述了他之前犯下的肇事罪,可以被認為特別自首)
二、立功:是指犯罪份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被確定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利于破案的行為。
三、 坦白:被抓捕后,如實交代的行為。
四、以上行為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甲因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逮捕,在審查期間,甲又主動交代曾實施搶劫罪。甲交代出搶劫案件的行為屬于()
A .自首 B .坦白
C .立功 D .悔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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