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會見筆錄范本圖片(刑事律師會見筆錄范本下載)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確立了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進一步明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障。
刑事案件中,律師在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就是盡快安排會見。而在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問題上,存在著諸多風險,律師對此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堅守底線,不違法,不枉法,不做不該做的事,不說不該說的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合理規避執業風險,是一個需要權衡的問題。本文僅就偵查階段的首次會見予以探討,從會見前、會見中、會見后全方位剖析會見中潛藏的風險。
一、會見前期工作
1.程序性準備
第一,了解看守所的地理位置、作息時間,領取會見所需的法律文書。看守所的具體位置一般在地圖上無明確定位,需提前了解,看守所的位置,定位相關的
第二,了解案件基本情況,主要是向承辦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三,確定好大致的會見時間后,辯護律師要通知委托人,了解其是否有轉達問候、交代家事等允許律師傳達的合法事宜。
第四,提前準備會見所需的手續。一般來說,首次會見應當持“五證”,包括:①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②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及復印件(主辦律師可攜帶一名律師助理,需同時帶好助理的實習律師證/執業證的原件、復印件);③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④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⑤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其中,委托人的身份證、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僅首次會見需提交。疫情期間,律師會見要求基本一所一策,整體看來,一般是一定期限內的核酸陰性證明(24小時/48小時/7天、落地檢/當地檢)、行程碼、綠碼、律師承諾一定期限內未到過中高風險地區的“承諾書”,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第五,網上預約會見。不同地區平臺有所區別,江西省內會見,需提前在“江西公安”APP上傳資料,預約會見。填寫律師個人信息,上傳律師執業證的掃描件/照片、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的掃描件/照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的掃描件/照片等,審核通過后,一般48小時內安排會見。
2.實體性準備
第一,專業基礎知識儲備。如果案件涉及其他專業領域,需提前儲備相關行業的基礎知識,如金融案件、計算機類案件。
第二,提前了解當事人。第一次會見的重要目的在與當事人建立信任,律師針對性格迥異的當事人做到“對癥下藥”,需要提前了解當事人的性格、學歷、社會地位、過往經歷等。
二、會見溝通的重點事項
(一)重點任務
不要為了會見而會見,要帶著目的去會見,每一次會見都是根據案件進度,為了解決某個/些特定的問題而去的,因此,首先要明確會見的重點。本文將會見溝通的重點任務總結為16字,建立信任、了解案情、心理按摩、法律咨詢。
1.建立信任
與當事人建立信任,是辯護工作能夠取得良好效果的關鍵。建立信任很重要,但是我們也要做好心理準備,信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可能需要多次會見才能建立,最好是建立信任后,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另外,我們需要與當事人確認授權,及委托代理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注意,授權委托書一定讓當事人本人確認,盡管已經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這樣一則重視當事人,二則保障律師辦案,并規避某些不必要的麻煩。一般來說,不建議一上去就提出確認委托合同、確認授權,最好是先談后簽,讓當事人對自己將要委托的律師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后,再做判斷。
2.了解案情
案情的了解,整體看來就是發生了什么?當事人參與了沒有?參與程度如何?可能帶來的后果?那么,我們如何從短短的會見中獲取到與以上四點有關的信息呢?
首先,要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講述,去偽存真,發現問題,及時追問。全面記錄要甄別,全面、客觀地記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包括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和不利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以不記入筆錄,筆錄一定要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其次,不局限于某一具體問題,客觀、全面了解案件來龍去脈、事件背景、到案情況、涉案人員情況等。最后,盡可能全面的收集資料,為當事人提供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辯護用。
3.安撫情緒
一定要尊重當事人,注意語氣、稱呼、語言表達方式等,體現雙方地位平等性,同時,要保障當事人隱私,尤其是類似強奸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律師要為當事人做好心理按摩,通過“察言觀色”、“對癥下藥”,疏導當事人的緊張情緒,傳遞精神力量。當然,律師最重要的還是通過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指明方向,建立訴訟信心,全面配合律師的辯護工作。
4.提供幫助
首先,告知當事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其次,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輔導當事人,解讀法律規定,并告知當事人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但不得教唆當事人在訊問時如何陳述。最后,家事傳達。可以傳遞家事,轉告家屬告知的事項和家屬要求轉告當事人的事項,但轉告事項一定是與案件無關的內容,要仔細甄別有無風險,有技巧性地拒絕當事人的不合理要求(違法、違規)。
(二)交流提綱
1. 了解被會見人的個人信息、家庭情況、身體狀況、精神情況等,
2. 了解抓獲情況、關押情況、權力告知及保障
3. 了解具體案情及訊問情況
4. 了解案件證據以及辦案機關(偵查機關等)辦案程序的合法性
5. 了解有無其他有利于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6. 與當事人溝通律師的法律服務方案及內容,以及規避會見風險
(三)注意事項
1. 以情為上,以法輔之。當事人被隔絕在封閉的羈押場所內,整日與高墻鐵網相伴,精神恐懼和心理壓力非常大,此時的當事人往往更多疑,更需要關懷。同時,可能在律師會見前,當事人已被提審過多次,此時,對抗心理可能占據主要地位,要注意盡量去理解,去感化,去建立信任,以情為上,以當事人能夠接受的方式溝通交流。
2. 少問敏感案情。律師如果敏感案情談的過細,不排除把為偵查人員忽略的細節抖出來,被偵查人員掌握,此時,可能會將當事人置于更加不利的位置。敏感案情很容易涉及到有關證據和事實的問題,輕則可能招致偵查人員的干涉并停止會見,重則可能涉嫌犯罪。
3.規范言談舉止。律師在偵查階段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時,要注意自己與在場偵查人員的言談舉止,不要表現得過分親密,切記不要讓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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