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特征是什么
對于敲詐勒索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占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于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敲詐勒索額特征主要有年滿16周歲,具有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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