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刑法》第十三條最后一句話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免于刑事處罰。《刑法》的處罰是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意味著題主所說的一般的尋釁滋事,如果沒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但會受到其他程度較輕的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這就是很多“霸座者”為什么會收到行政拘留的原因)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司財務,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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