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多少(保險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意思)
裁判要旨
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對保險詐騙罪數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確定。
【案情】
2023年9月29日23時許,原審被告人湯少強酒后駕駛皖KW9918號奔馳轎車行駛到安徽省潁上縣謝橋鎮中心醫院門口時,發生撞到樹上的單方交通事故,后原審被告人武新輝趕到事故現場,應湯少強要求,武新輝撥打“110”報警電話及保險公司電話,謊稱是自己駕駛。2023年1月21日湯少強向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保險理賠款28萬元,因該公司發覺此起事故存在頂包嫌疑及多處疑點,將該案移交中國人保財險潁上支公司處理。中國人保財險潁上支公司報案后,經潁上縣公安局偵查,二人如實供述了為獲得保險賠償款,謊稱系武新輝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向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提出索賠,至案發未獲賠償的事實。
【裁判】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皖1226刑初563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湯少強、武新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意圖騙取保險金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判決:一、被告人湯少強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二、被告人武新輝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認為,上訴人湯少強、武新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意圖騙取保險金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指令再審后,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皖12刑再2號刑事裁定認為,原判認定湯少強、武新輝保險詐騙28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不違反法律規定,裁定:維持該院(2023)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
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皖刑再3號刑事判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裁定認定湯少強及同案犯武新輝,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不當,應予糾正,判決:撤銷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12刑再2號刑事裁定、(2023)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及潁上縣人民法院(2023)皖1226刑初563號刑事判決,改判湯少強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改判武新輝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已廢止,以下簡稱《1996解釋》),規定了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又規定了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該解釋第八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數額較大”起點為1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為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為20萬元。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湯少強、武新輝保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實際參照的仍是《1996解釋》中的數額標準,即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而《1996解釋》已經于2023年被廢止,因此不宜繼續沿用該解釋中的數量標準。目前沒有司法解釋對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作出規定,但是根據刑法精神和有關司法解釋體現的量刑原則,保險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應不低于詐騙罪的相關認定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最新的金融詐騙犯罪司法解釋(如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相應量刑幅度提高了量刑數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以下簡稱《2011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該司法解釋未規定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參照《2011解釋》,保險詐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也應不低于五十萬元,應當以五十萬元確定保險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并結合司法實踐及本案事實,湯少強、武新輝騙取保險金28萬元不宜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應認定為數額巨大。
本案案號:(2023)皖刑再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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