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陷阱法

例,勞動爭議案件中,實為確認勞動關系,虛的做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拿出工資表后,間接成立勞動關系了。

二,虛張聲勢法

例,故意夸大工程造價,迫使對方拿出結算單的方法。

三,層層遞近法

在侵權案件,無提供安全措施,未明示存在風險,延遲治療,等步步推近,達到在分配責任占優勢。

四,釜底抽薪法

打掉對方關鍵證據,使對方訴訟目的落空的方法。

所以說,法庭論辯時,也不能實打實的,真真假假,虛虛實實,訴訟請求也應有神操作,有時實操作,有時虛操作,太常規,不利于訴訟目的最大化。法庭辯論也是體現一個合格法律人智商之所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做一個有智謀的律師更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