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規范刑事審判指定管轄的若干思考.doc
規范刑事審判指定管轄的若干思考一、刑事審判指定管轄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需要實行指定管轄案件的范圍掌握不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由此不難看出,立法對指定管轄的確立,本意在于體現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目前,有不少案件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由承擔偵查任務的檢察院向對應的法院起訴。這種指定管轄對立法本意是有所突破的,但是在有所限制的前提下通過指定管轄,解決一些特殊案件也是可行的。問題在于如果指定管轄的適用過于隨意,把一些不需要指定管轄正常審理的案件,以所謂被告人長期在某處任職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通過指定方式移送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這種不適當地擴大適用范圍,勢必對正常的訴訟秩序有所影響,甚至容易導致因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出現爭管轄,發生違法審判的情況。其次,指定管轄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也是做法各異,影響到執法工作的規范性。實踐中,有的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簡單地理解為只要有上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的決定書,法院就可以受理;有的法院收案后,向上級法院請示要求由本院審理;還有的先由上一級檢、法兩院協商,指定某基層檢察院、法院受理后,分別下達指定管轄決定書,承擔指定管轄任務的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據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
第一種做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第二種做法表現出有向上級法院要管轄的傾向,而且有的案件需要向省院甚至最高法院請示,在短短的七日內要求上級法院迅速研究并作出答復,在銜接上也會產生困難。第三種做法基本精神是正確的,但是上級法院下達指定管轄決定書后,下級法院接函后等待起訴,也不夠嚴謹。二、需要實行指定管轄案件的范圍把握首先,要強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管轄是程序中的重要方面,其能否正確啟動事關整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現代訴訟制度是以審判為中心(精品)規范刑事審判指定管轄的若干思考.doc,因而,審判管轄的確定是刑訴法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權能。對此,有的同志不能全面理解,認為檢察機關同樣可以確定指定管轄,但這種指定管轄是檢察機關內部就偵查工作所作的安排,無法啟動審判管轄,而且,從嚴格意義上講,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相對應的法院無權受理。指定管轄適用范圍主要為以下幾種情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 2、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之精神,本院司法干警及近親屬犯罪,不宜在本轄區法院審理的; 3、有關部門牽頭查處的串、窩案案件,為使審判及時進行,也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由幾個基層法院分別受理; 4、領導干部或司法系統人員犯罪在當地有影響,且領導干部所擔負的職責與司法工作有關聯,可能會影響到公正司法的; 5、對偶性犯罪如果確因庭審需要也可以進行指定管轄,如行、受賄案件,由同一法院審理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6、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認為改變管轄更有利于起訴與審判的。三、指定管轄審批程序的完善鑒于目前指定管轄審批程序不盡統一,及時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在具體操作中需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指定管轄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本文關于指定管轄范圍把握的第1、2種情形,這兩類情形實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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