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有失效期嗎?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沒有失效期,刑事案件立案后沒有有效期,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不是從公安機關立案后計算的,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有失效期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案件也是有時間發生的限制性的規定的,比如說我國《刑法》第87條當中就明確的規定有追訴時效期限,這是和法定的最高刑有直接的關聯性的。當然了,追訴時效在已經經過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夠對此再次的處理了。這就意味著不需要對此追究刑事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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