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沒有證據能夠批捕嗎?
一、37天沒有證據能夠批捕嗎?
37天沒有證據能夠批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能夠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能夠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能夠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批準逮捕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能夠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能夠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能夠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目前我們國家在批準逮捕這個方面是個非常嚴格的條件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的,批準逮捕是指符合逮捕條件的情況之下,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同意的情況之下就能夠批準逮捕,然后由公安機關具體的執行,這是屬于非常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37天沒有證據能夠批捕嗎?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內容了解。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