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能夠做些什么?
一、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能夠做什么?
1、能夠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能夠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2、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
3、在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卸責任,包庇他人;
4、在交代案情的時候,能夠說明事情發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回損失。
二、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夠做什么?
1、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且盡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
2、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
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能夠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能夠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能夠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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