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律師一般會見幾面的

1、律師一般會見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之中,律師辯護一般需要會見三次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不過如果已經了解了相對的詳細案件過程和證據,那么可以減少見面的次數,不過大多數時候,大多數的律師為了高效的搜集證據答辯,也會選擇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所以這也是允許的

。而且在司法上也并沒有規定見面的次數,所以本身見面次數的多少,也完全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思考問題。

2、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

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地點是哪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地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監事居住所在地,也有可能為羈押場所。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三、偵查期間只能委托誰作為辯護人

案件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 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偵查階段律師會面的次數,并沒有限制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是只可以委托律師去作為辯護人。而被告人是有權可以隨時去委托辯護人的。如果您還需要咨詢偵查階段律師一般會見幾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