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擔心考不上,研究生考試找他人替考,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考研過程中找“槍手”替考案件,以代替考試罪判處應試者張某某和替考者史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3年,被告人張某某報名參加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因擔心考不上,張某某遂聯系某職業學院的教師被告史某某代替其參加考試。2023年10月,在他人的幫助下,史某某在菏澤某派出所辦理了戶籍信息為張某某的身份證,并用該身份證代替張某某參加了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筆試、復試,最終被牡丹江師范學院錄取。張某某本人在學校完成學業,并被授予學位、學歷證書,后在畢業信息采集時被學校發現。之后,牡丹江師范學院撤銷了張某某的研究生學歷與碩士學位。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史某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張某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系共同犯罪。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積極繳納罰金,認罪認罰,依法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替考”侵害了廣大考生的正當利益,破壞了國家的考試制度和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無論是“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屬于我國刑法處罰的代替考試的犯罪行為。廣大考生要充分認識替考行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不要心存僥幸心理,要認真對待考試,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