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的實施則應該經(jīng)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的法律行為: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2、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應依其經(jīng)濟能力、身份、地位、職業(yè)等各種情況為標準來判斷。

一個十歲的孩子去文具店里購買了一百元的文具,他的購買行為雖然不屬于純獲利益,但與他的年齡和智力相適應,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這個十歲的孩子去買了一個八千元的手機,他的購買行為則既不屬于純獲利益,也與他的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除非他的法定監(jiān)護人同意或追認,否則他的購買行為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