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據四川工人日報消息,9月14日,在四川成都高新區某企業工作的李先生咨詢稱,他在一家生產型企業從事生產崗位工作,實行輪班制。今年1月和4月,李先生分別因接待從外地到訪的朋友,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未按公司安排到崗上班。今年5月,公司以李先生曠工2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與其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且不向李先生支付經濟補償。李先生問:員工未請假曠工2天,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李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王恩慧律師。王恩慧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法律對于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勞動紀律有關的規章制度,因此,什么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當由用人單位以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規定。至于曠工多少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沒有法律規定,在實踐中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也是直接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規章制度規定進行認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規定曠工1天就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可以規定曠工10天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對此不作規定,完全由規章制度規定。

同時,王恩慧律師說,如果李先生所在單位依法制定了規章制度,并向李先生告知或者向全體員工公示,若相關規章制度規定曠工2天就屬于嚴重違紀,則公司可以根據李先生曠工的行為,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