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傻傻分不清?今天高瞻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給您解讀!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簡單來說就是“民告民”。

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也就是說,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別人侵害時,可以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刑事訴訟

相對于民事的“民告民”,刑事就是“官告民”。

一般刑事案件往往會涉及兩個機關,那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如果你的案件涉及這兩個機關了,那基本就是刑事案件了。

與民事不同,提到刑事案件,大家首先想到的應該都是“這件事后果很嚴重!”。確實,根據《刑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從此條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刑法的主要作用就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此外,除了公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中也有“自訴”。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很好理解,就是“民告官”。大家可能不太接觸過這類案件。因為在我國三大訴訟中,行政訴訟占比僅百分之一。

簡而言之,如果你認為政府的機關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權益,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你的權益,這類案件就是行政案件。

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并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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