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需要滿足的條件(股權出資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股權出資,是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投資于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的行為。那么以股權作為出資應具備哪些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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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作為出資應具備哪些條件,是什么?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陳鋼律師解答: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陳鋼律師解析: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以股權出資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類股權同樣不具備股權出資的適格性。
認定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需區分第三人善意與否。第三人善意,實際出資人不能請求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因股權被轉讓所遭受的損失只能請求名義股東賠償。第三人惡意,股權轉讓行為效力待定,如果實際出資人事后追認,則股權轉讓行為有效;第三人與名義股東惡意串通,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即使已經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名義股東的轉讓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陳鋼律師—執業于遠聞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系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首屆中國百強大律師,十大網律。上海資深離婚律師,長期從事婚姻、房產類非訴及訴訟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廣獲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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