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后都會自動續簽,但也有例外。根據法律規定,要是此時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那么在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網友咨詢:
我公司與員工A簽署的勞動合同上周已到期,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通知員工A按照原勞動合同標準續簽勞動合同,薪酬待遇不變,但員工A要求公司漲薪,不愿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且員工A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然到我公司打卡上班,公司如何應對?通知他終止勞動關系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所王波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比如降薪、延長工作時間等,此時員工有權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如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且繼續在原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1個月內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用人單位通知時間較晚,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1個月至1年內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原勞動合同期滿超過1年,雙方仍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將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合法依據將不得單方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否則有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王波律師解析: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簽訂,繼續在原單位上班的,建議做到如下幾點:

1、盡量收集證據證明續簽的勞動合同未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以及是勞動者的原因不與單位續簽合同,例如:給勞動者發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函,要求勞動者明確說明是否同意續簽以及不同意續簽的原因;

2、如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或者最晚不超過原勞動合同期滿后1個月內,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單位將面臨支付勞動者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3、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仍來公司上班的,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原約定的工資標準結算員工實際提供勞動期間對應的勞動報酬。

王波律師,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工作態度嚴謹,結案速度快,勝訴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