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老師在民辦學校上班,2023年1月,學校通過公告的方式作出《開除王老師通告》,王老師不服通告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

1、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十二月平均月工資x12x2);

2、學校支付欠發獎金;

3、學校支付加班費;

5、 學校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月工資x12月);

6、學校支付年度體檢費3000元;

8、學校支付申請人聘請律師費5000元。

仲裁請求對應的法律依據。

一、為何學校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學校特別是民法學校的老師,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僅可以用《勞動合同法》維護自己的權利,還可以用《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開除通告》未經校長簽字,程序違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筆者認為,解聘老師應當由校長簽字確認,否則程序違法。

(二)未寫明應當寫明的內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開除通告》作為學校唯一出示的文件,不僅有解除合同通知的屬性,還具備著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屬性。但僅寫明王老師被開除了,未寫其他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三)開除老師,未告知老師有申辯、陳述、聽證的權利。《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五條規定,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教師是受人尊敬、教書育人的職業,所以對老師作出處理決定前,要充分聽取老師、學生、家委會的意見,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還應當告知老師有聽證的權利,這是教師這個職位的屬性賦予的權利。但學校未告知其相關權利,違法。

二、月工資構成及日工資、時工資計算方式

筆者認為,計算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將該月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全部作為工資。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月平均工資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之二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如下: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上述分析學校作出的《開除通告》違法,則老師可以依據如下法律主張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支付欠發獎金的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關于年終獎等獎金的主張,即使勞動合同未約定年終獎,筆者認為,只要此前發放過,勞動者就對獲得該獎金有預期,且法律也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辯稱公司依據每年業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業績狀況的舉證責任。

五、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六、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七、支付體檢費法律依據

《教師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雖然法律規定需要體檢,但在仲裁實務中,往往需要學校與老師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體檢,仲裁委才會支持體檢費的主張。且主張體檢費的數額,應當依據以往體檢的費用確定,該費用舉證責任由老師承擔。

八、承擔律師費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九、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