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并終止雙方由于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系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閱覽室,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上述權利,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采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他出來,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短短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叫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并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并終止雙方由于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簽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補償金的規定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的內容現在您應該明白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要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