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嗎)
最火爆黃金周“五一” 就在眼前,旅游相關話題熱度高漲,但是也有一些小伙伴決定避開人流,回歸“勞動節”本身,堅守崗位。
勞動最光榮的精神固然可貴,勞動者權益也不可遺忘。如果選擇在類似“五一”的法定節假日沉迷工作,加班費還是要好好算上一算的。這時候有些老板可能又開始動心思了,拿加班津貼對加班費“偷梁換柱”,看似一樣,但是否合理,員工的心里不由得打上了問號。
加班費、加班津貼,區別是什么?
首先我們來看加班費,也就是加班工資,這塊是法律明文規定好的。《勞動法》 白紙黑字寫上了“應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國家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外,單位應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休息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及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說的是“法定休假日”。
然后,再來看看加班津貼。不同于加班費,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也無統一標準。加班津貼算單位給員工的福利,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有沒有加班津貼制度。
所以,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也必須照常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必須發錢而.不是拿類似糧油米面等實物福利糊弄替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了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今年年初,提倡“就地過年”期間,有的單位就拿加班補貼來鼓勵員工留下來上班,卻“選擇性遺忘”了加班費。律師表示,這種拿福利沖抵加班工資的做法,已經侵害了勞動者權益。
如果遇到公司在加班費上“逃單”,可以抄起手機12333向人社部門投訴了。人社部門會責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公司,應按50%以上100%以下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加班費計算基數與倍數,如何確定?
既然已經明確了加班費是必須的,勤勤懇懇的小伙伴想知道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能收到多少?以今年“五一”假期為例,根據國家安排,放假調休時間為5月1日- -5月5日,連在一塊是放了5天,不過其實是同時包含了法定節假日和調休日,只有5月1日這一-天是屬于法定節假日。如果5天都在加班,加班費計算也不一樣。《勞動法》 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總的算起來,“五一”加班5天的工資,相當于平時工作11天所獲得的收入。公司若全部支付到位,那就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但現實中,很多公司會在加班費的基數上動歪腦筋。有的單位為了省錢,隨意規定員工加一天班多少錢,確定的基數甚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還有的公司實行計件工作制,以此為借口,節假日員工干得再多,也不另外給加班費,說是工作量加了,錢也相應多給了,把加班費包在工作量加價里了。上述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按照法律規定,加班費基數應按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 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必須是以職工本人的月均工資為基礎。
那么,如果是從事計件工作,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才不吃虧呢?
按照法律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在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在標準工時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都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計件工資制下的加班工資測算,應根據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三種情形,分別按不低于平時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辛辛苦苦加班之余,小伙伴們別忘了參照著比對一下,自己應得的工資有沒有少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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