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是什么意思(刑罰的目的是什么和什么)
一、刑法目的含義及法條規定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刑法亦不例外,其產生同樣承載著立法者的價值訴求,具體指包含在刑法當中的立法者的目的,亦即國家制定、實施刑法所欲達到的效果。因刑法是規定刑罰的法律,所以從表面看,刑法似乎就是懲罰人的法律。但是,“懲罰人”顯然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
目的的考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目的的正當性決定手段的正當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離不開對刑法目的的追問,而刑法目的在一部法律中處于中心地位,它對于在立法和司法上合理控制處罰范圍、對刑法條文的科學解釋、司法人員正確司法都具有根本指導意義。
二、當前我國刑法學界在刑罰目的上的研究特點及理論分歧
(一)研究特點
“刑法的目的這一問題,本來應該作刑法的‘第一課’進行本質性的論述。”然而,誠如日本刑法學家木村龜二所說,“眾所周知,關于刑法的機能,一般教科書已經提出各種各樣的主張,但據我所知,關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論述是關于普通刑罰的目的的問題,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為研究對象的論著,目前幾乎沒有。”那么,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于刑法目的的研究情況會不會好一點呢?從目前筆者收集到的資料來看,學者關于刑法目的之論述存在以下特點:即在教科書中簡短地說明刑法目的的比較多,以撰文或專著形式深入闡述刑法目的的比較少;單純孤立地在刑法學范圍內談論刑法目的的比較多,將刑法視為憲法的下位規范、聯系憲法原理和價值觀念闡釋刑法目的的比較少;從刑罰權運用的必要性出發談論刑法目的的比較多,以國家存在的目的、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化根據為視角闡明刑法目的的比較少;
(二)理論分歧
刑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關于這一問題的答案,在理論界有不同的學說,且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較大分歧。
雙重目的說。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這兩個方面是密切聯系,有機統一的。統一目的說。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把它們割裂開來,認為懲罰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認為刑法可以離開對犯罪的懲罰實現保護的目的,或者認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兩個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確的。懲罰犯罪從其最直接意義上來說,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獨立的目的,不能為懲罰而懲罰,而是為了保護人民才懲罰犯罪,從這一點來說,它又是實現保護人民這個根本目的的手段。
犯罪人權利保護說。如果刑法的目的在于打擊犯罪,那么刑法就沒有必要出臺。在本質上來說,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可見,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對刑罰權的限制。法益保護說。因為各種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為,運用刑罰與各種犯罪行為作斗爭,正是為了抑制犯罪行為,從而保護法益;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之所以要預防犯罪,是因為犯罪侵犯了法益,預防犯罪是為了保護法益,這正是刑法的目的。
刑法目的區分說。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則包括保護法益、預防犯罪、確認刑罰權和限制刑罰權。保護與保障的雙重目的說。簡單說,刑法具有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
上述觀點存在諸多分歧,爭議的焦點聚集于兩方面:一是對刑法目的之理解,基于何種立場;二是如何看待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的關系。
三、刑罰目的之相關辨析
(一)刑法目的與刑罰目的之辨析
一般認為,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法律規范之有機統一體。刑法以其獨有的特性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者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運用國家統治力量強行限制或剝奪犯罪人的某種權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損失和痛苦,是對犯罪的懲罰。這種強制性和懲罰性是刑罰的本質屬性。”據此不難發現,刑法不等同刑罰。刑法是眾多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體,而刑罰只是刑法整體的一部分,是刑事法律后果的主要方式。
再說刑罰目的,本質上,刑罰是一種剝奪和痛苦。由此所決定的刑罰機能就是剝奪犯罪人所有的權益、給與其一定的痛苦。所以從邏輯上講,刑罰的直接目的應當是懲罰犯罪人。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人權強調和對犯罪本質、犯罪原因認識的日益深化,人們對待犯罪的態度也不再僅僅是敵視、痛恨,對犯罪人采取的措施也不再只限于傳統意義打擊報復和摧殘折磨,而是增添了新的矯治改造的手段。懲罰、矯治改造犯罪人,預防犯罪以至最終消滅犯罪,構成了現代刑罰的目的的全部內容。簡言之,刑罰目的包括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兩個方面。
可見,一方面,刑罰目的和刑法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二者也不是互不相關,而是互相關聯。從結構上講,刑罰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它們是系統與其組成元素、整體與其組成部分的關系;從邏輯上講,二者是“目的價值”和“手段價值”的關系: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最終是保護法益;除了保護法益外,現代刑法還強調保障人權,刑罰目的,和與其相對的“人權保障”共同構成刑法目的。
(二)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之辨析
古今中外之刑法,其本質和目的均未發生根本變化,而刑法機能的內容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刑法機能變化的依據主要是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發展狀況和階級統治的新要求。刑法機能變化的根本原因是統治利益的需要,其實質是國家在利用刑法維護統治秩序之整體框架下的局部調整,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秩序。因此,刑法機能的變遷,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既有客觀必要性,也有主觀目的性。
刑法機能,又稱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功效和作用。由于刑法機能根源于刑法的屬性,并最終取決于刑法目的。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不同之處表現在前者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時的主觀追求,屬于主觀范疇;后者是刑法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客觀結果,屬于客觀范疇。但兩者之間又存在密切關聯:刑法目的是刑法機能變遷之內在根據,刑法機能的內容受刑法目的制約;刑法機能雖受刑法目的制約,但其發揮狀況對刑法目的的實現程度又具有反作用。所以,刑法目的應當與刑法機能保持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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