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還在為《都挺好》中蘇大強的無理取鬧咬牙切齒時,父母的養老問題已經橫亙眼前,生活中因養老、繼承問題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最近看過一個案子,江蘇無錫一曹先生,因感恩于居委會對自己晚年的照料,遂將生前財產通過協議的形式遺贈給居委會。可誰成想,老人去世后卻突然冒出4個子女,稱要繼承老人的全部遺產。為解決糾紛,雙方訴諸法院,那么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老人簽協議晚年托付居委會

曹先生自30多歲時起一直居住在20多平的小屋中,從未聽說他有妻兒。2003年拆遷,居委會考慮到曹先生的特殊情況,為其支付差價,安置了一套100多平的房產。隨后曹先生又和居委會簽訂了一份《處理意見》,約定居委會按照“五保戶”的待遇負責曹先生的起居生活,為其養老送終,曹先生的動產及不動產在其壽終后由居委會處置。

之后的16年里,居委會遂按照《處理意見》的內容,派工作人員照料曹先生的日常生活,為其支付看病住院的醫療費等,直至2023年,94歲的曹先生去世,居委會又花費了近6萬元為其辦理了喪事。

然而就在居委會打理老人的遺產時,老人的四個親生子女(經DNA鑒定)卻突然出現,稱《處理意見》不能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且違反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全部遺產由4位子女依法繼承。居委會自然不同意這種說法,遂訴至法院,要求曹先生的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那么本案中的《處理意見》可以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嗎?曹先生的遺產應該如何處理?

法院判決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老年人可以與居委會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當居委會按照協議內容承擔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后,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本案中的《處理意見》雖未明確注明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但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應當認定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根據事實證據來看,居委會在簽訂《處理意見》后,對曹先生的生活醫療已經盡到了扶養義務,并在其94歲去世后承擔了喪葬費用,這種生活扶助與精神慰藉無法用金錢衡量。

由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最終法院判決,《處理意見》有效,曹先生留下的房產、現金、存款本息等歸居委會所有。

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簡單說,老人可以與血親之外的信得過的個人或組織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其負責老人的生養死葬,在老人去世后,該個人或組織即享有接收老人遺產的權利。

此外,有的當事人擔心老人既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又留下遺囑,屆時容易發生糾紛。關于這點,《民法典》第1123條及《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3條明確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與協議相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綜上,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有助于緩解養老壓力,切實解決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當然,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糾紛,需要法律幫助,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