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熱播之后所引起的原著小說侵權糾紛頻發現象,一方面反映出文化藝術產業繁榮大背景下,廣大公眾對于小說文學創作的關注度高漲;另一方面也是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維權意識增強的真實寫照。不過,無論作為法律共同體,還是新聞媒體或普通公眾,都需要我們從熱血狀態回歸到理性思維,使權利的主張、意見的發表、觀點的陳述都依托于法治的框架進行支撐、闡述和論辯,如此才能真正實現保護和支持原創文學作品發展的目的。例如:熱劇《人民的名義》就曾受到司法的審理。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李某訴稱:李某根據自身的檢察工作經歷于2008年6月開始創作小說《生死捍衛》,于2010年9月至11月在《檢察日報》連載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23年1月,周某某撰寫的小說《人民的名義》由北京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發行。李某認為,小說《人民的名義》在人物設置、人物關系、關鍵情節、一般情節、場景描寫、語句表達等方面大量抄襲、剽竊其《生死捍衛》一書且未給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
被告(被上訴人)周某某、北京出版集團辯稱:《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描寫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達方式上具有實質性區別,不存在抄襲和剽竊的事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周某某創作的小說《人民的名義》并不構成對李某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具體來說:
第一,兩部小說經由各自的故事發展脈絡、偵破線索推演、呈現出了個性化的具體故事結構表達,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性。盡管兩部小說均采取了主線檢察線、副線政治線的雙線線索設置,但這是反腐題材小說常用的結構模式,并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內容,不屬于《生死捍衛》這部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射程范圍。
第二,盡管兩部小說在某些人物設置上選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這些素材都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并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不應被某一部作品所獨占。
第三,將李某主張的50處具體情節分別置于各自小說之中,通過《生死捍衛》中相應情節的具體描述、情節設置等方面的作用可知,其中的特定情節表達有其獨創性部分,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人民的名義》的相應情節內容與《生死捍衛》相比并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第四,將李某主張相似的78處文字描寫亦分別置于各自小說之中可知,李某請求保護的文字描寫中的一部分屬于常用表達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寫,其本身并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結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文字描寫,二者相較并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評論】

一、《著作權法》只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著作權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創新與繁榮。為實現這一目的,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法律原則,即《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意味著只有表達才能構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構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達都能構成作品,只有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才能被認定為作品進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些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不能被個人所獨占,因而并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
二、剽竊行為及其認定方法
對于“剽竊”的含義,《著作權法》并沒有規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是認定是否構成剽竊的前提,故判斷《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為本案的焦點問題,這在一審和二審是一致的。對于兩部篇幅較長的小說而言,認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往往以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比對方式進行。此類案件的審理也通常依據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進行梳理和比對。
三、小說構成剽竊的侵權判定思路
小說屬于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文字作品,由題材、主題、結構、人物、情節、背景等內容構成。小說中的表達不局限于遣詞造句層面的文字性內容,故事結構、故事情節、人物設置同樣是小說表達的組成部分。判斷請求保護小說中的哪些表達屬于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對兩部小說進行實質性相似認定的前提。只有當被訴侵權小說中的相應內容與請求保護小說中的獨創性表達部分構成相同或相似時,才有可能認定為構成剽竊。
通過比對可知,兩部小說經由各自的故事發展脈絡、偵破線索推演、前后邏輯編排、故事情節推進等設置內容呈現出了個性化的具體故事結構表達,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性。因此,周某某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并不構成對李某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并未侵犯李某享有的改編權和署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結語】

河南滳錦律師事務所程俊文律師團隊追求專業細分化、培訓常態化,不斷提高團隊律師的專業素養,力圖構建技術型法律服務團隊,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產品。我們有能力也有信心利用法律利器,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您如果有這方面的法律需求,請聯系我們。

個人簡介:吳斌律師,法學學士,中共黨員,律所核心成員,知識產權律師團隊團隊長。從事于交通事故,人身保險合同,婚姻家事,借貸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等糾紛案件的處理,成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保險公司肇事逃逸商業險免賠的;代理保險公司帶病投保免賠的;以及認定實際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件等。在工作過程中,認真負責,有團隊合作精神,能運用深厚的法學理論及豐富的實踐經驗分析問題、解決糾紛,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執業理念:遵從契約精神,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