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無論交易、繼承還是贈與,不動產登記均是必經流程。而登記之后不僅可以產生公示效力,還避免了后續糾紛,對于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和保護權利人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房產買賣、繼承還是贈與,最好都進行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的登記由來與不動產范圍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2023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文簡稱《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所稱的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因此,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不僅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我國所有的不動產均需要辦理登記才可以產生公示效力進而受到國家保護。無論交易、繼承還是贈與,不動產登記均是必經流程。而登記之后不僅可以產生公示效力,還避免了后續糾紛,對于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和保護權利人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房產買賣、繼承還是贈與,最好都進行不動產登記。

二、不動產登記主要過程

不動產登記的程序是主要有以下四個步驟:提出申請 ;受理登記 ;審核登簿; 發放權證。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應到不動產所在地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多數為原房地產登記受理窗口調整而來,與房地產交易窗口同址辦公。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根據條例規定: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2、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3、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按照《條例》要求進行查驗,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4、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完成登記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會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資料來源:《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