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有沒有注意過與單位簽的是什么合同呢?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可是權益可以相差巨大,兩個合同有什么區別呢?我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該簽訂什么合同呢?

首先應該明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不相同的,而且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要求有局限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

而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的主體就比較寬泛。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以簽訂;就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也能簽訂,比如,農民雇主請幫工,這種臨時的、短期的勞動關系。

二、合同雙方的地位不同

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產生了一種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外還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

但是簽訂勞務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是各自獨立的,僅存在財產關系,就是一方支付報酬和另一方收受報酬。

三、勞動者待遇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除了基礎的工資報酬,還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保險等,勞動者也有享受用人單位福利的權利。

勞務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只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四、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而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合同中沒有強制規定這些義務,但是雙方可以自行約定這些義務。

五、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但是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勞務合同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任意性較強。

六、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到法院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放個表格,會更加清楚明了一些:

很明顯,勞動合同相較于勞務合同更有法律保障,希望大家在找工作時更加謹慎,不要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