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有哪些(試用期什么情況下可以延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雙向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最長時間作出了限定,明確了禁止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同時第83條規(guī)定,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然而,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中,往往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間無法對員工有一個充分了解,或者試用期員工未達到用人單位所需要的理想狀態(tài),那么,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延長試用期呢?
一、試用期延長的情形及法律分析
根據實際用工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延長試用期主要包括兩大情形,一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進行協(xié)商,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延長試用期,其中,第二大情形,又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已約定的試用期已達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上限,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再延長試用期;
第二,已約定的試用期未達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上限,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再延長試用期。
未經協(xié)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一般認定為違法,延長試用期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于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延長試用期,目前各地有不同的裁判口徑,以北京為代表的部分地區(qū),認為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已就延長試用期問題協(xié)商一致,只要存在延長情形的,就認定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認定此種延長試用期為違法約定。以上海為代表的部分地區(qū),認為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延長試用期,且延長后的試用期總期限不超過法定最高期限的,則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應認定為合法。
二、實操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延長試用期而言,不同的情形在不同的地區(qū)所面臨的裁判口徑是不同的,然而對用人單位來說,延長試用期是其勞動用工過程中經常需要面對的問題,那么,對此用人單位如何操作才盡可能降低風險,我們根據相關判例進行了總結,以供用人單位參考,具體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將試用期約定至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最高上限,因為對于優(yōu)秀勞動者可以提前轉正,而不受最高上限的約束,同時,對于非優(yōu)秀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最高上限試用期內進行充分了解、評估,最終決定是否進行錄用;
其次,在已經約定了試用期,而計劃延長的時候,須首先判斷已約定試用期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高上限,若已達到,則不能延長,需判斷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若不符合的,則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若未達到最高上限的,則可在最高上限內,在扣除已履行的試用期期限后,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進行延長,若此時勞動者不同意延長的,則不可延長,需考慮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最后,在未達最高上限且雙方協(xié)商一致延長的情況下,還需注意延長的操作應當在已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前進行,同時,以“變更”期限的方式與勞動者簽署變更協(xié)議,屬于初次試用期到期之前與員工進行試用期屆滿日期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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