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而占有包含本條所說的權利,所以所有權同樣也包含本條所說的權利。

這里的占有既包括有權占有,也包括無權占有。

接下來舉例說明:

第一款:

①返還原物:例如張三的筆記本電腦被李四偷走,張三有權請求李四返還原物;接著王五又從李四手中偷走此筆記本,此時李四也同樣有權請求王五返還筆記本。

小偷李四之所以有返還原物請求權那就是因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只是占有就好,別人不能干涉,占有人也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為有權占有。這種事實狀態簡單且高效,簡單且穩定。

俗話所講黑吃黑法律不允許也是這個道理。

②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張三和李四比鄰而居,張三家的院墻向李四一側倒塌,此時李四就可以要求排除妨害。

張三和李四比鄰而居,張三家的院墻向李四一側傾斜,馬上就要倒塌,此時李四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險。

③第一款后半句造成損害的說的是侵權,其實是個債權,①②說的是物權。

張三和李四比鄰而居,張三家的樹傾斜將李四的房頂壓塌,那張三賠償就完了。

第二款:張三拿了李四的東西,給李四一年時間,如果不去要那從法律上來講就要不回來了。

這一年是個固定時長,不適用延長,中斷或中止。

備注:關于這一年的時長,學理上有分歧,有些說是除斥期間,有些說是失權期間,了解一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