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有什么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有什么規定條件)
《民法典視角下股權轉讓糾紛大數據報告》中提煉出民法典頒布實施后股權轉讓糾紛的幾種常見爭議焦點,其中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成為占比較多的糾紛類型之一,特別是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先簽合同后履行程序引發的轉讓合同效力認定存在爭議?下面樹人律師將通過解讀典型案例的方式來為大家詳解闡述。
【裁判要旨】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先簽合同后履行程序,實際上是以公開掛牌交易的形式掩蓋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體同等條件下參與競買的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
【案號】
一審:(2023)桂02民初268號
二審:(2023)桂民終147號
再審:(2023)最高法民申89號
【案件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情】
防港集團持有防城港晶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防港晶源)75.273%的股權。
2023年6月28日,防港集團與秉泰公司簽訂《防港晶源重組專項會議備忘錄》,約定如下:備忘錄簽訂當日,秉泰公司向防港集團支付100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收購的定金;2023年7月13日前支付400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收購履約保證金;防港集團足額收到上述款項后,雙方共同在廣西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遴選審計、評估機構,對防港晶源開展審計、評估工作;審計、評估結果經雙方確認同意后,防港集團按程序、按雙方約定的股權交易定價原則,公開掛牌轉讓防港晶源75.27%股權,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體應按要求報名并參與競拍;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體未報名或參與競拍,所交納的1000萬元定金及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備忘錄》中還對競拍成功和競拍不成功作了相應約定。
2023年8月15日,防港集團委托的廣西眾益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防港集團擬轉讓防港晶源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產評估報告》。
2023年8月28日,防港集團與秉泰公司簽訂《股權轉讓意向協議》,就秉泰公司擬收購防港集團所持防港晶源75.273%股權,約定掛牌起拍價格和最終交易價格均不低于44595.3857萬元;并約定防港集團按雙方約定的股權交易定價原則,提交董事會審議本次股權轉讓事項,獲批準后在30日內公開掛牌轉讓目標股權;并再次約定: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體未報名或參與競拍,已交納的1000萬元定金及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023年11月7日,防港集團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防港晶源75.273%股權。至同年12月4日,該轉讓項目公告期滿,秉泰公司未報名參與競拍。同年12月5日,防港集團作出《關于執行〈股權轉讓意向協議〉的函》,函告秉泰公司構成違約,擬罰沒該公司繳納的1000萬元定金和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
后因秉泰公司被強制執行,上述定金及保證金5000萬元被查封凍結,防港集團以《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有效,5000萬元歸其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防港集團所持有的防港晶源75.273%股權為國有資產,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該股權的轉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和方式。本案中,防港集團沒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信息、征集受讓方,而是私下先行向秉泰公司披露案涉股權轉讓信息、與秉泰公司就案涉股權轉讓簽訂《備忘錄》和《股權轉讓意向協議》,不符合國有資產轉讓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不特定主體同等條件下參與競買的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簽訂的《備忘錄》《股權轉讓意向協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原告防港集團主張《備忘錄》及《股權轉讓意向協議》合法有效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及征集受讓方,也應當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防港集團以《備忘錄》及《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是意向協議,不是正式轉讓協議為由,主張符合國有資產轉讓程序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本案《備忘錄》及《股權轉讓意向協議》并不是經公開掛牌交易達成。防港集團公開掛牌出讓案涉股權,與其私下向秉泰公司意向出讓案涉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防港集團在與秉泰公司簽訂協議后,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啟動評估、審批、進場掛牌公開交易等國有資產轉讓程序,實際上存在以公開掛牌交易的形式掩蓋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故,防港集團以其公開掛牌出讓案涉股權的程序合法為由,主張其自行向秉泰公司意向轉讓案涉股權的程序合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防港集團實際上是以公開掛牌交易的形式掩蓋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體同等條件下參與競買的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防港集團與秉泰公司簽訂的《備忘錄》《意向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一、二審判決認定《備忘錄》和《意向協議》無效,并無不當。
【律師解析】
在本案中,防港集團始終認為本次股權轉讓交易行為程序正當合法,并向法院提交了《防港集團擬轉防城港晶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產評估報告》《防港集團擬轉讓防城港晶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產評估說明》《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防城港晶源礦業股權交易公告》,擬證明其已按照國資監管要求履行了評估、審批、備案、公告、進場交易等全部交易流程。乍一看這些證據,確實完美無缺,能夠充分證明防港集團的主張。
但是,防港集團履行這些程序的同時,又同秉泰公司進行了如下“暗箱操作”,一是,雙方共同遴選審計、評估機構,對防港晶源開展審計、評估工作;二是,審計、評估結果經雙方確認同意后,防港集團按程序、按雙方約定的股權交易定價進場;三是,《股權轉讓意向協議》中雙方約定掛牌起拍價格和最終交易價格均不低于44595.3857萬元;四是,向秉泰公司收取1000萬元定金及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以防秉泰公司反悔。上述這一通操作,可以說給雙方私下交易結結實實地上了好幾道“安全鎖”,應該是萬無一失了。
但是,他們忘記了國有企業頭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防港集團實際上是以公開掛牌交易的形式掩蓋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防港集團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備忘錄》及《股權轉讓意向協議》無效,還要返還5000萬元定金及保證金。
【律師建議】
筆者認為,本案可以說給所有國有企業敲響了一記警鐘,國有企業應當時刻牢記《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等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政府文件等對國有企業交易監管的規定,切記要依法依規進行交易。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轉讓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僅僅是違規交易的冰山一角,隨之而來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追究、違規投資責任追究,以及主要領導干部、負責人的行政處分,黨紀政紀處分,甚至還會牽扯到部分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國有企業在進行投資、交易等行為之前,就有關事項咨詢專業法律人員,嚴格依法依規辦事,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堅守底線,絕不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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