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

的基本標準是∶①行為主體符合法定職權范圍; ②事實證據確鑿;③適用法律法規

正確; ④符合法定程序;⑤不濫用職權;⑥無明顯不當。上述六個條件同時具備,就

構成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01

行為主體符合法定職權范圍

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主要由行政組織法和授權法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是享有事務和地域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地域管轄權涉及交由主管部門的空間范圍,事務管轄權涉及委托給主管部門的行政任務內容。行政機關是否享有作出行政行為的權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權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務管轄權、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上述任何一方面違法都構成無權限或者超越職權。

02

行為事實證據確鑿

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有確實可靠的證據。作出行政決定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只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與行政決定相關聯的。缺乏必要證據和主要證據不足都構成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情況。主要證據不足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案件基本情況或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作出了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缺乏事實基礎。

03

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準則和依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應當服從上級的指示、命令,執行國家發布的關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據是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適用法律不能取決于行政官員的恣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

04

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方法和形式。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主要標準。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遺漏程序步驟、顛倒順序、超越時限以及違反法定行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即違法。程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行為就構成違法。

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作出該行為應當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要求。

05

行為主體不濫用職權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違反了授權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條件,它仍然是一個違法的具體行行為。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不只是機械和簡單地按照有關法律和有關條辦事,而且還要執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在實踐中濫用職權的主要表現:

1.不正當的考慮。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了小集團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故考慮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

2.故意遲延和不作為。其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或者申請時,明知自己負有作為義務,卻以各種理由故意推脫,拖延履行己的職責。

3.不一致的解釋和反復無常。不一致的解釋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時,對某些規范不經法定程序故意隨意解釋,導致這些解釋往往相互矛盾和沖突;反復無常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沒有明確的標準,經常依自己的好惡來主張和決定。

06

行為無明顯不當

明顯不當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合理,特別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作出自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逾越了合理性的限度。明顯不合理顯然不是簡單的合理與否的范疇,行政行為已構成違法。

法條鏈接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