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后,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

網友咨詢:

有的人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和起始日期不一樣,這有什區別嗎?可以不一樣嗎?對日后的勞動糾紛有什么影響嗎? 還有的人是招工日期和合同日期也不一樣,這又有什么區別?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勞動合同成立的日期;勞動合同起始日,是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日期。

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后面簽訂合同的時間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這取決于合同是何時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馬玉冰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