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其實有時候相互之間也是可以轉換的,就包括公訴轉自訴和自訴轉公訴。在這方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么究竟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包括哪些呢?而我國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又是怎樣的?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什么案件可以公訴轉自訴?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210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自訴案件的范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我國的公訴案件數量是要比自訴案件的多,而其中一些公訴案件可以轉為自訴案件,當然部分自訴案件也是可以轉為公訴案件的。要知道,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之一就是提起公訴,這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院在決定提起公訴的時候,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需要向與自己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越級起訴。